关于2025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26-01-21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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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防范遏制燃气事故,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对靖边县2025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请相关单位、个人引以为戒,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合理安全使用燃气,共同促进我县燃气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通报如下:

案例1:靖边县某石油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擅自给非自有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经查,2025年1月7日,靖边县某石油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靖边县某石油液化气经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00元,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案例2:靖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向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未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案。

基本案情:经查,2025年1月14日,靖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向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未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处理结果: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靖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000元,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案例3:靖边县某快捷酒店擅自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9日,靖边县某快捷酒店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经查,该酒店负责人胡某某和管理人员高某存在擅自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改装、拆除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某快捷酒店负责人胡某某和管理人员高某分别行政处罚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4:靖边县某酒店擅自拆卸燃气计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经查,2025年3月5日,靖边县某酒店存在擅自拆卸楼顶锅炉房燃气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

处理结果: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靖边县某酒店行政处罚2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5:某工程公司在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9日17时30分,靖边县第一中学校园内地埋燃气管线遭第三方施工破坏,造成燃气泄漏。经查,靖边县第一中学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在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导致地下燃气管线被破坏,造成天然气泄漏。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靖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10000元,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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