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4016087841N/2026-00002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米兰比赛官网首页 | [ 发文日期 ] | 2025-12-31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靖规〔2025〕017-县政办012 靖政办发〔2025〕23号 |
| [ 名 称 ] | 米兰比赛官网首页关于印发靖边县助企纾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张家畔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助企纾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米兰比赛官网首页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边县助企纾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助企纾困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榆政办发〔2025〕34号)、《靖边县2025年经济稳增长贯彻落实意见》(靖办字〔2025〕10号)等精神,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助企纾困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进行纾困的资金。
第三条纾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公开透明。聚焦经济发展重点和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明确政策导向,公开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和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精准施策,注重实效。纾困对象、标准与企业发展实际、贡献程度、纾困需求相挂钩,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激励和纾困双重作用;
(三)规范管理,强化绩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纾困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纾困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手续齐全、依法纳税,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企业。重点支持:
(一)受外部环境冲击较大、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
(二)在稳岗就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市场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和突出贡献的企业;
(三)符合国家及地方重点扶持产业方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带动作用的成长型企业。
第五条申请纾困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
(三)财务管理规范,纳税信用良好;
(四)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五)申报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章 纾困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纾困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根据政策目标和资金规模,可设立不同类别的纾困项目:
(一)稳岗扩就业类: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员工队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扶持;
(二)转型升级类: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绿色低碳发展等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扶持;
(三)市场开拓奖励类:对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取得产品认证、产品宣传、促消费稳外贸等开拓市场行为给予资助;
(四)创新成长类: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扶持;
(五)纾困解难专项扶持类: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内受冲击严重但积极自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纾困扶持。
第七条 根据企业实际贡献和纾困需求,以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享受两次纾困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制定本部门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按季度向行业部门申报,行业部门对申报材料全面审核后,由县工贸局、统计局、财政局三方联审,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后,由县工贸局负责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纾困方案确定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将纾困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企业获得的纾困资金应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生产经营成本(如房租、水电、原材料采购);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职工薪酬福利;
(四)技术创新、设备更新、研发投入;
(五)开拓市场、品牌建设支出。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纾困资金绩效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事前明确绩效目标,事中加强运行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纾困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违规使用纾困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追回已拨付的纾困资金;
(二)自相关主管部门就其违反本办法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的生效处理或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申报本级同类财政纾困资金的资格;
(三)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企业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纾困资金等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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